2022-09-28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89
•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9
• 名称: 某公司诉省自然资源厅等六单位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案
某公司诉省自然资源厅等六单位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一探矿权区块范围与某自然保护区重叠。2018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六单位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第二批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省部级发证探矿权处置意见的函》(湘自然资函〔2018〕38号),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对该探矿项目予以关闭处理。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处置意见违法。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六)(十)项的规定,可诉的行政行为需具备对外性、成熟性、终结性,以及产生法律上效果。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请示、层报、批复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相关处置意见函系被告向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内部意见函,尚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三)点评
相关处置意见是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后续处理决定,当事人权利受到实际影响时,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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